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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403
令函日期: | 102-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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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20403 |
令函要旨: | 關於 您所詢歌謠改作及改作授權人查詢等問題,謹分別回復如下: 一、歌謠改作問題 (一)問題一:曲譜、歌詞均分別屬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之音樂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由於曲、詞係各自獨立之音樂著作,故利用人應視需要利用之著作,取得授權。也就是說,如果您只利用到曲的部分,只需要取得曲的授權即可。 (二)問題二:由於曲名並非著作,因此若您改作後沿用舊曲名,應不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三)問題三:同上,您將改作作品起一個新名字,亦不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二、改作授權人查詢問題 (一)問題一、二: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委託管理之人,僅能夠就其擁有之權利部分進行授權予他人。因此,依您所述若台北音樂教育協會僅處理授權曲子的「重製權」不及於「改作權」,則台北音樂教育協會自然無權將「改作權」授權與您利用。建議您可向該協會或MCAT查詢該歌曲之著作財產權人,逕行洽商授權事宜。 (二)問題三: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利用人必須是為製作文化創意產品、且對於「尚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內之著作,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已盡一切努力仍無法取得授權時,始得向本局申請授權許可。就本案而言,您已知悉所要利用曲子的著作人及管理該音樂重製權及公開播送權等之相關單位,應可進一步查詢相關改作權之授權人,倘確有未明,方可依該條規定申請強制授權。 (三)問題四:就您所提之情形,尚非完全無法取得授權,建議您儘快找到著作財產權人洽談,以杜爭議。 |
- 發布日期 : 102-04-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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