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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403c

令函日期: 102-04-0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0403c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詢問著作權相關問題,回復如下:
一、 依著作權法之規定,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期間屆滿後即成為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可自由利用,不需再取得授權。是以,來信所述之「小星星樂曲」如已逾著作權保護期間,您即可自行改編並發行印製樂譜及CD,且您就原著作改編之樂曲,如成為「衍生著作」的話,自著作完成時起獨立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不需辦理任何登記或其他手續,惟建議您在利用該樂曲前,先行確認其是否已逾著作權保護期間。
二、 欲查詢樂曲是否逾著作權保護期間,建議可透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電話:(02)2254-4076;Email: [email protected])或台北音樂教育學會(電話:0922-606-007;Email: [email protected])洽詢所欲利用樂曲之著作財產權歸屬及相關授權事宜。
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6條、第10條及第30條之規定。
  • 發布日期 : 102-04-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5-02
  • 瀏覽人次 :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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