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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409
令函日期: | 102-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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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20409 |
令函要旨: |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或通用之名詞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因此,來函詢問之廣告用詞,如不屬前述的著作或不具有原創性或為標語或通用之名詞,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二、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無須辦理著作權登記或註冊,即可受著作權法保護,併予說明。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及第10條規定。 |
- 發布日期 : 102-04-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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