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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417b

令函日期: 102-04-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0417b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依來信所述,將多首音樂MTV以剪接方式製成影片,可能涉及「重製」及「編輯」他人視聽著作,若後續將該影片上傳於網路上供大眾觀覽,又會涉及「公開傳輸」該等影片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的合理使用規定外,皆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所詢是否有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可合法「引用」他人著作之可能,而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按本條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作為自己著作之參證、註釋或評註,亦即必須以有自己的創作作為前提,始符合本條規定,而得主張合理使用;反之,若您於該MTV中並無自己的創作或創作甚少,單係剪接他人享有著作權之音樂與影片時,則非上述合理使用之情形。
三、另所詢是否該當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第1款、第3款及第4款等問題,涉及具體個案之認定,其係屬司法機關職權,本局歉難就個案予以評論。且目前我國亦無相關司法案例可供參考。
四、基此,您所詢問之問題在我國是否可主張合理使用,尚無法一概而論,且與利用之歌曲是否最新發行及末尾註明「請支持正版」等語無關。建議您向各音樂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為宜。
  • 發布日期 : 102-04-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5-02
  • 瀏覽人次 :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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