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1020425
令函日期: | 102-04-25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20425 |
令函要旨: | 有關 您的來信詢問著作權相關問題,回復如下: 一、 來信所述之作品封面、中外作品圖片、作者照片等,屬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或攝影著作,如尚在著作權之保護期間(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始可利用這些圖(照)片。又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所稱「引用」係指基於上述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目的,而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等。 二、 來信問題一、所述,貴校編撰教科書,將作品封面或其內頁之作品圖片予以翻拍(不問畫面背景為何),刊載於教科書中印證內容所述觀點,涉及著作權法規定的「重製」行為,如在合理範圍內,可主張前開著作權法第52條合理使用,惟應依著作權法第64條之規定,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而後續出版,涉及著作權法規定的「散布」行為,依同法第63條第3項規定,亦屬合理使用之範圍,不致造成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但如不符上述合理使用之規定,即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 三、 來信問題二、所述,貴校製作網頁教材,將作品封面、內頁之作品圖片及作者照片予以翻拍(不問畫面背景為何、是否於圖片上標示解說線條、是否由教師手拿作品等差異),刊載於網頁教材中印證內容所述觀點,同樣涉及著作權法規定的「重製」行為,如在合理範圍內,且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亦可依前開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而後續將該教材上傳至網路平臺供學生於線上瀏覽,則涉及著作權法規定的「公開傳輸」行為,在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合理「引用」前提下,可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主張合理使用。 四、 著作權係屬私權,利用著作之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有無構成著作權侵害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
- 發布日期 : 102-04-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5-02
- 瀏覽人次 : 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