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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200033200號

令函日期: 102-04-26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200033200號
令函要旨: 主旨:關於 貴隊函詢與唱片公司簽約重製、販售CD後,是否尚須取
得音樂著作、錄音著作等著作權人之授權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隊102年4月18日保二(一)【二】警創字第1020002486號
函。
二、重製、販賣他人CD唱片,涉及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
唱片) 和表演(歌手)的重製、散布行為,由於「重製權」及
「散布權」是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專有的權利,所以欲重製他
人的唱片,須取得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及表演人之同意或授權,
始得為之。
三、實務上唱片公司取得音樂著作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灌製
唱片,通常均一併取得後續自行利用或再授權第三人利用之授
權。因此,關於與唱片公司簽約重製、販售CD後,是否尚須取
得其他授權,應先向唱片公司確認該CD後續重製、散布及再授
權第三人利用,是否已經取得唱片上音樂著作及表演之著作財
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28條之1、第36條、第37條。
  • 發布日期 : 102-04-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5-02
  • 瀏覽人次 : 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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