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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501

令函日期: 102-05-0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0501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著作權問題,答復如下:
一、按著作權所保護者為著作之表達形式(例如:以具體文字所表達的劇本、小說等語文著作),而不是表達所隱含之概念(包含著作所隱含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概念…等),也就是說「概念」不具獨占性,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因此著作權人可禁止他人以重製、改作等方式利用其著作,但不能以他人有相同的概念, 就認為他人,另為獨立表達所為之創作,是重製或抄襲自己的著作。因此所詢問題中,看完A作品得到靈感後所進行的創作是否涉及抄襲,應視您實際是利用到 A作品的「觀念」或「表達」而定,簡單說明如下:
(一)如您運用與A作品相同的觀念,而重新以自己的方式表達出來,並未利用到該 作品的表達形式時,則不涉及他人著作的利用。
(二)惟如您利用的是該作品內容,如修改程度達到對原著作賦予新創意(僅部份情節與台詞相近A作品),則可能涉及「改作」他人著作的情形,「改作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外, 均應事先取得該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屬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但如果僅是引用部分內容於自己的著作上,且引用非該著作的主要部分,可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
二、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有關是否構成抄襲及著作權侵害之認定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02-05-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6-05
  • 瀏覽人次 : 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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