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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509
令函日期: | 102-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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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20509 |
令函要旨: |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就涉及著作權部分答覆如下: 一、政府部門文宣刊物之範圍甚廣,有可能資料本身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例如:公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新聞稿等),也有可能係政府部門享有著作權,或政府部門僅是取得授權利用。因此,政府部門文宣刊物可否開放或授權民眾利用,仍須視該等資料之內容而定,尚難一概而論。惟如您所欲利用之資料是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50條規定,得在合理範圍內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無須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但是,應註明出處。 二、來函所述某些政府機關要求相關宣導資料應經該機關同意或書面授權始得利用,除上述著作權問題外,是否仍有其他考量,可逕向該機關查詢。另 您建議成立專案小組統一處理授權一節,據本局瞭解,主管這項事務的行政院研考會已在研議成立政府資料授權平臺,詳情可逕洽該會。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及第50條之規定。 |
- 發布日期 : 102-05-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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