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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515c

令函日期: 102-05-1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0515c
令函要旨: 您好!
本案經與 貴單位電話溝通後,欲詢問的問題為:教授欲將其私人購得之日據時代文人間私人往返書信一批(未曾公開發表),致贈予 貴校,而 貴校圖書館欲將該批書信掃描成圖檔做成圖錄,並於圖錄中由 貴校撰擬相關文人簡歷及書信內容摘要後,放置於圖書館中供人閱覽,此等行為是否有違反著作權法之虞?另該批書信中,有部分著作人生卒年不詳,該等書信掃描成圖錄時,將呈現為郵票般大小,無法看清書信之內容,是否有違反著作權法之虞?謹就上述問題,答覆如下:
一、著作權與著作附著物之所有權是兩個不同的權利,所有權是物權的一種,屬於民法規定的範圍,係指物的所有人在法令限制範圍內,有完全支配所有物之權利。而著作權是一種無體財產權,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範疇。依照上述說明,教授所購得之書信(語文著作),僅取得該等語文著作的「所有權」,而並未取得其著作財產權,先予說明。
二、貴館所為之掃描、摘要行為可能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重製權,而將未公開發表之著作供人閱覽,則可能涉及侵害著作人之公開發表權,分別說明如下:
(一)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專屬權能,除了已超過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作者終身加50年)成為公共財可自由利用者外,利用人只能在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範圍內,或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公開發表屬著作人專有之權利, 貴館如將該批書信或其圖檔供人閱覽,即可能涉及侵害著作人之公開發表權,如著作權法第86條所定之人(例如著作人之配偶、子女、、、)認為 貴館所為有違反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之虞時,得依著作權法第84條及前條第2項規定請求救濟。
  • 發布日期 : 102-05-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6-05
  • 瀏覽人次 : 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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