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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515d

令函日期: 102-05-1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0515d
令函要旨: 您好:
有關您詢問徵文比賽著作權歸屬的問題,於本局著作權Q&A中第21題的確有解釋過,惟您似有誤解,謹說明如下:
一、有關您提及之比賽,係屬民間單位所主辦,主辦單位發布之比賽辦法屬於民法上的要約,如果參加人同意提供其作品參加比賽,此行為屬於承諾,於錄取的條件成就時,契約即成立,雙方均受比賽辦法的拘束。故參賽作品一經錄取,其著作財產權的歸屬,應依比賽辦法(即契約內容)認定之。如您不同意該比賽辦法,自可與主辦單位協商修改約定事項,或選擇不參加該項比賽。也就是說,契約需經雙方同意後方能成立,主辦單位有權訂定比賽辦法,參賽者自然也有權利決定是否同意該辦法而參加比賽。
二、至您提及比賽辦法有無違反著作權法第41條規定的部分,因該條適用於投稿新聞紙、雜誌之情形,按新聞紙、雜誌社常有於其發行之新聞紙、雜誌上刊載「歡迎來稿,稿酬從優,來稿經本社刊登,其著作權歸本社享有」等或其他類似文字,前述內容,僅屬民法上出版契約上要約之引誘,尚不足構成出版契約內容之一部分,投稿者本身不因而受任何約束。您此次詢問的情況是比賽辦法,非投稿情形,屬於雙方有約定之情況,尚無違反該條或其他著作權法條文之情況。
  • 發布日期 : 102-05-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6-05
  • 瀏覽人次 :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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