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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517
令函日期: | 102-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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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20517 |
令函要旨: | 您好!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之規定,凡是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重製物(如販售、贈送),不會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故只要您向補習班購買之影音教材是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之合法重製物,您將其上網拍賣之行為,即不致有違著作權法之規定。 二、另有關您詢問若被對方惡意告發一事,如涉案之教材係屬「光碟」產品,因販賣盜版光碟(請參考本法第91條之1第3項)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檢調單位依法即可主動進行調查;如買方告發,建議您向檢調機關說明時,可以提出當時項補習班購買之相關證明資料或舉證證明涉案光碟產品外觀與正版商品無異,或涉案光碟內環附有來源識別碼(IFPI Code),甚至請販售該商品之補習班證明系爭商品之合法性等方法,用以證明所詢教材係屬「合法重製物」,以維護您的權益。 |
- 發布日期 : 102-05-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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