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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517b

令函日期: 102-06-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0517b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按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的授權,通常提供電腦伴唱機供消費者演唱的店家是利用人(例如卡拉OK的店家等),本件您是從事伴唱機租賃的業者,不是實際利用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的利用人,但卻代替欲租賃伴唱機的店家向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下稱MCAT)申辦公演證,故 您稱MCAT表示仍應填該實際利用之店家負責人之姓名一事,應屬合理的要求。
二、至有關寄送公演證等行政問題,經本局電詢MCAT承辦人表示, 您可以逕向MCAT明確表示欲寄送的地址(電話:02-25701680)即可。
  • 發布日期 : 102-06-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6-05
  • 瀏覽人次 :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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