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20517c

令函日期: 102-05-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0517c
令函要旨: 您好:
一、您所詢問原教育廳早期(民國59至89年間)出資聘請作家陸續出版之中華兒童叢書,其著作權之歸屬,由於其完成之期間跨越新舊法,參照民國(下同)53年、74年及79年著作權法規定,由出資人享有著作權;81年修正後,則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但雙方得另以契約定之。因此,本案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如係於81年6月12日前完成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其著作財產權歸出資人享有;如係於81年6月12日後完成者,如無約定著作權之歸屬,其著作財產權由原受聘人享有,合先敘明。
二、有關著作權之歸屬,除參考上述說明外,另當事人間亦可以契約約定著作權之歸屬,而契約包括明示或默示契約,如有相關內容記載其著作權歸屬原教育廳(如會議記錄),亦可作為著作權享有之依據。
三、本案著作之著作權如由原教育廳享有,基於組改及業務移轉,著作權移轉教育部,教育部或其單位自得本於權利人地位行使權利,包括將其數位化上載網路供民眾利用。其著作權如未能由原教育廳享有,則後續利用,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仍應取得著作財產人之授權。欲洽取授權之著者已歿未達50年者,應向該著者之繼承人洽詢權利之歸屬後,再向著作財產權人洽取授權。
  • 發布日期 : 102-05-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6-05
  • 瀏覽人次 : 412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