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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520

令函日期: 102-05-2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0520
令函要旨: 您好!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法所稱的「引用」是指利用他人的著作,供自己創作參證、註釋或評註等,惟利用他人著作的同時必須註明出處。又如符合上述合理使用之規定,依同法第63條第3項的規定,亦得「散布」該著作。因此,來函所述將網路圖片及報章雜誌做為簡報素材的行為,符合上述「引用」的規定,自得主張合理使用,後續提供簡報給主辦單位所涉之「散布」行為,亦得一併主張合理使用。
二、又如您的利用行為不符合上述合理使用的情形,例如無自己的創作或自己創作所占的比例極少,縱使註明出處,仍屬侵害著作權的行為,特別提醒注意。
  • 發布日期 : 102-05-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6-05
  • 瀏覽人次 :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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