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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522b

令函日期: 102-05-2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0522b
令函要旨: 您好!
有關 您的來信詢問著作權相關問題,回復如下:
一、 所詢問題1,依來信所述您為某公司製作之網頁文字資料,如具原創性,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如著作財產權歸屬於您(請參考本局102年3月22日電子郵件之說明),而他人未經您的同意,擅自用於其他網站,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會構成侵害您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
二、 所詢問題2,依來信所述您為某公司製作之網頁圖片,係由該公司提供,您僅將該等圖片裁切並加上logo,並不會因此享有該等圖片之著作財產權,因此,該公司將該等圖片用於其他網站,不生侵害您著作權之問題。至於該公司將您為該公司設計之logo置於其他網站,是否侵害您著作權?涉及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歸屬爭議,請參考本局102年3月22日電子郵件之說明。
三、 所詢問題3,有關著作權侵害刑事責任之訴追,大多屬告訴乃論(製造及販售盜版光碟除外),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通常是著作財產權人)知悉犯人(侵害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至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依著作權法第89條之1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而您來信所述情形是否已逾法律追訴期,涉及事實認定問題,請依上述說明個案判斷之。四、 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是否屬受著作權法之著作、著作權之歸屬及利用、是否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等問題,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
  • 發布日期 : 102-05-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6-05
  • 瀏覽人次 :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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