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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524

令函日期: 102-05-2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0524
令函要旨: 您好!
有關 您的來信詢問著作權相關問題,回復如下:
一、按「繪本中的文字」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摘錄繪本中的文字,會涉及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原則上,須經著作權人同意,方可為之。但如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即可在合理範圍內利用著作,而無需取得授權。
二、又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所稱「引用」係指基於上述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目的,而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等。因此,有關您詢問「因編撰教科書而引用繪本作品的部分文字」之情形,如符合前述要件,並且所利用他人著作的比例很低、不會造成市場替代效果、不會對原著作的經濟利益產生影響,即可依著作權法第52條主張合理使用,而無須另取得授權,也不會造成著作權的侵害。
三、著作權係屬私權,利用著作之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有無構成著作權侵害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02-05-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6-05
  • 瀏覽人次 :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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