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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530

令函日期: 102-05-3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0530
令函要旨: 您好!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如您未經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而擅自利用他人的美工、音樂及程式於自製的網路遊戲中,並在網路提供給玩家瀏覽下載,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如無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應事先徵得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有民、刑事責任。
二、再者,如您已提供玩家下載後,縱事後停止下載,僅係侵權行為之終止,先前之侵權行為並不會因為您停止下載而變為合法。至於玩家利用您先前發布之遊戲,是否涉著作權之利用?有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係該玩家個人行為,自與您無關。
三、為避免發生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在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前,切勿將該遊戲上網供玩家下載,以避免發生不必要之法律糾紛。
  • 發布日期 : 102-05-3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6-05
  • 瀏覽人次 :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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