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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200034430號
令函日期: | 102-05-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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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20003443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 您詢問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自己著作」而成之編 著,是否具有作者個人之原創性一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您永達毅申字第02042303號請求書。 二、依著作權法第7條第1項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 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因此,所詢增刪、 組合、整理或編排自己著作而成之編著,如其就資料之選擇及 編排,符合「原創性」(係指為著作人自己獨立之創作)及「創 作性」(係指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兩要件,即屬受著作 權保護之「編輯著作」。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所詢增刪、組合、整理或編排而成 之編著是否會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而成為編輯著作? 仍須視其實際情況,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審 認之。 |
- 發布日期 : 102-05-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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