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智著字第10200033720號

令函日期: 102-04-29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200033720號
令函要旨: 主旨:貴署函詢附件所附網頁部分之文字說明、「線上訂位圖」及「
接駁費用表」,是否為著作權法上之著作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102年4月22日屏檢慶誠101偵8066字第11859號函。
二、按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非屬著作權法第9條所
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且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
術範圍之「創作」,亦即,必須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
兩項要件,方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所謂「原創性」,
係指為著作人自己之創作(非抄襲他人之創作);所謂「創作性」,
係指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因此,如通用名詞、單句、
短句及一般常見圖案等,即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三、又,著作權既屬私權,對於本件所附網頁部分之文字說明、「
線上訂位圖」及「接駁費用表」,是否為著作權法上之著作,
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本局礙難提供意見,尚請見諒。
  • 發布日期 : 102-04-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6-05
  • 瀏覽人次 : 222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