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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200033720號
令函日期: | 102-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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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20003372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貴署函詢附件所附網頁部分之文字說明、「線上訂位圖」及「 接駁費用表」,是否為著作權法上之著作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102年4月22日屏檢慶誠101偵8066字第11859號函。 二、按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非屬著作權法第9條所 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且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 術範圍之「創作」,亦即,必須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 兩項要件,方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所謂「原創性」, 係指為著作人自己之創作(非抄襲他人之創作);所謂「創作性」, 係指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因此,如通用名詞、單句、 短句及一般常見圖案等,即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三、又,著作權既屬私權,對於本件所附網頁部分之文字說明、「 線上訂位圖」及「接駁費用表」,是否為著作權法上之著作, 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本局礙難提供意見,尚請見諒。 |
- 發布日期 : 102-04-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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