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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200033220號

令函日期: 102-04-29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20003322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台端函詢著作授權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102年4月23日來函。
二、關於您來函表示欲將所蒐藏之藝術家書畫作品(美術著作)編入
「翰墨飄香-近現代書畫名家作品展集」一書以供出版一事,
涉及美術著作之重製、散布行為,按著作權法規定,美術著作
之著作人享有「重製」、「散布」之權利,他人未經著作財產
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予以重製,除非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
5條規定的合理利用情形,否則可能會有侵權的疑慮,故建議
您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方對著作進行利用。又著作財
產權係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故若您所利
用之書畫作品已超過上述存續期間,則無須取得授權。
  • 發布日期 : 102-04-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6-05
  • 瀏覽人次 :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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