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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200034830號
令函日期: | 102-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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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20003483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函詢有線電視平臺必載無線電視高畫質頻道節目廣告之著作權 法適用ㄧ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102年4月29日通傳傳播字第10262011500號函。 二、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 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 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 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 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 之。」因此,有線電視系統接收無線電視台播送之節目或廣告 後,再透過其系統對訂戶播送,即屬著作權法所定之「公開播 送」,一般稱為二次播送或再播送,先予說明。 三、前述公開播送之行為,通常會涉及到利用電視節目廣告及其內 含之音樂、錄音及視聽著作,無線電視台及有線電視系統除有 合理使用之情形(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或其他法律另有規 定(如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7條「必載」規定)外,均應分別取得 上開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 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與播送之節目是否 屬高畫質,或有線電視系統、無線電視台雙方是否同意上架費 與權利金互免無關。 四、鑒於無線電視全面數位化以後,一家無線電視台擁有好幾個數 位頻道,有線系統台應如何必載始合乎公平及衡平各方權益? 由於必載規定涉及著作權人權益、有線系統台頻寬資源及社會 大眾接收資訊等多方面考量,目前「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 案在立法院審議時,已於101年12月26日交通委員會朝野協商 達成初步共識,即維持現狀,系統經營者須必載公視及民營無 線電視台指定之1個頻道,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因 此,現階段如有線系統台同時必載無線電視台之主頻及高畫質 頻道,勢必擴大必載頻道之範圍,影響著作權人權益,又與上 述修正草案之結論不同,建請審慎評估。 |
- 發布日期 : 102-05-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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