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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200034830號

令函日期: 102-05-10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200034830號
令函要旨: 主旨:函詢有線電視平臺必載無線電視高畫質頻道節目廣告之著作權
法適用ㄧ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102年4月29日通傳傳播字第10262011500號函。
二、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
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
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
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
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
之。」因此,有線電視系統接收無線電視台播送之節目或廣告
後,再透過其系統對訂戶播送,即屬著作權法所定之「公開播
送」,一般稱為二次播送或再播送,先予說明。
三、前述公開播送之行為,通常會涉及到利用電視節目廣告及其內
含之音樂、錄音及視聽著作,無線電視台及有線電視系統除有
合理使用之情形(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或其他法律另有規
定(如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7條「必載」規定)外,均應分別取得
上開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
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與播送之節目是否
屬高畫質,或有線電視系統、無線電視台雙方是否同意上架費
與權利金互免無關。
四、鑒於無線電視全面數位化以後,一家無線電視台擁有好幾個數
位頻道,有線系統台應如何必載始合乎公平及衡平各方權益?
由於必載規定涉及著作權人權益、有線系統台頻寬資源及社會
大眾接收資訊等多方面考量,目前「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
案在立法院審議時,已於101年12月26日交通委員會朝野協商
達成初步共識,即維持現狀,系統經營者須必載公視及民營無
線電視台指定之1個頻道,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因
此,現階段如有線系統台同時必載無線電視台之主頻及高畫質
頻道,勢必擴大必載頻道之範圍,影響著作權人權益,又與上
述修正草案之結論不同,建請審慎評估。
  • 發布日期 : 102-05-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6-05
  • 瀏覽人次 :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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