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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200038120號

令函日期: 102-05-16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20003812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職務著作之著作權歸屬一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102年5月9日(102)中北慧孝字第05003號函。
二、依來函所示,某甲於職務上完成著作,與其任職之A公司間並
未約定著作權歸屬,則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A公司為著作
財產權人,某甲則為著作人。
三、所詢A公司將公司整體(包含負債、資產)轉賣於B公司,惟買賣
契約中並無約定著作權之歸屬,則A公司究否已將系爭著作之
著作財產權轉讓予B公司?仍須探求雙方當事人之真意,始能
決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至於著作人格權因專屬於著作人本身,
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權法第21條規定參照),故著作人格權仍
歸屬於某甲。
  • 發布日期 : 102-05-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6-05
  • 瀏覽人次 : 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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