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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200041180號
令函日期: | 102-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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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20004118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貴院函詢附件頭巾之圖樣是否具原創性而得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雄院高刑界102智易9字第17883號函。 二、依據「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所謂「美 術著作」,係指「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 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美術著 作」;所謂「圖形著作」,係指「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 程設計圖及其它之圖形著作」。故所詢「創意國旗頭巾之設計 圖樣」,如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創作)及「創作性」 (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應屬受著作權保護之美術著作,而非 圖形著作。 三、有關 貴院函請本局鑑定係爭圖樣是否具原創性或創作性一案, 因本局並未辦理著作權鑑定業務,歉難提供協助,尚祈 見諒。 |
- 發布日期 : 102-05-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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