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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606
令函日期: | 102-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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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20606 |
令函要旨: |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除本法第9條所稱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資料外,如該旅遊行程表具備「原創性」及「創作性」,則自其創作完成時起,即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款),無須申請、註冊或登記,惟所稱之「行程表」是否為著作?有無遭受侵權之情事?如發生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於實際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 二、關於著作權人如何保護自己之權益,除可參考本局「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路徑: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基本觀念>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外,另本法第13條亦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已發行之重製物上,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即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以適當減輕著作權人之舉證責任,一併提供您參考。 三、如您的著作確實遭受他人抄襲者,您可本於權利人之地位,採取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建議您檢具事證向保智大隊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 |
- 發布日期 : 102-06-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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