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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614b
令函日期: | 102-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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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20614b |
令函要旨: | 有關 您的來信詢問著作權相關問題,回復如下: 一、 按著作財產權人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至於授權可分為「專屬授權」及「非專屬授權」。「專屬授權」係指在授權契約約定範圍內,著作權人不得再向第三人重複授權,甚至連著作權人自己在該範圍內亦不得自行利用,亦即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之範圍內(即上述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等),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包括民、刑事訴訟)。至於「非專屬授權」則指專屬授權以外的其他授權形態,最重要的特色在於同時可能有許多的被授權人存在,且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此外,就他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並無提起刑事訴訟之權利,惟如因而受有損害,仍得提起民事訴訟求償,合先敘明。 二、 所詢問題1至3,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同一部電影授權給幾家公司發行DVD,係著作財產權人處分其私有財產權之自由,尚無授權家數限制。又據上述,「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授權範圍內僅有一個,而「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可能有多個,就他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僅「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有權提起刑事訴訟;惟如受有損害,「專屬授權」及「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均得提起民事訴訟求償。至於被授權人權利之行使是否構成「權利濫用」,涉及事實認定問題,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 三、 所詢問題4,由於著作權之授權係由著作財產權人與利用人雙方以契約定之,是有關發行DVD業者授權期間,僅契約雙方當事人知悉,故建議您洽詢發行DVD業者。 四、 所詢問題5,有關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是指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各條所定之情形者,且需個案由司法機關調查認定。 |
- 發布日期 : 102-06-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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