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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618

令函日期: 102-06-1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0618
令函要旨: 您好:

一、您來信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於學校之電影社公開播放DVD,因播放DVD涉及著作權法所定之「公開上映」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合先敘明。
二、又依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凡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得於特定活動中公開上映他人已發表之著作。若您所詢學校電影社於特定的活動上辦理,且符合上述規定,自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惟若此行為係屬於經常性或常態性舉辦之活動(如每周末的電影欣賞),則無法主張合理使用,仍應購買或租用「公播版」(即著作財產權人已授權放映給公眾看的影片),或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虞。
三、至於所詢模仿知名動畫縫製小玩偶販賣,如係以立體形式單純再現動畫平面美術之著作內容者,屬著作權所保護之「重製」、「散布」行為,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授權,否則即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可能。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造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 發布日期 : 102-06-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7-01
  • 瀏覽人次 : 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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