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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621b

令函日期: 102-06-2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0621b
令函要旨: 您來信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標明任何符號或字樣為要件。又如果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之適當處以「通常之方法」表示,如: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發行日期、地點等,則依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會發生「推定為真正著作人」之效力,一般權利人會善用此一機制,享受法律上之利益,合先敘明。
二、有關您所詢創作文件之加註,經查世界著作權公約第3條第2款及美國著作權法第401條規定,著作應於適當位置標示著作權符號©、著作權人姓名及初版年份作為著作權聲明;又據瞭解,如果作品持續更新,則除上述©及著作權人姓名外,初版部分則可能以期間方式(即著作初版至最近更新為止)表示(例如:2000-2004)。所詢加註年份是否需要更改及如何更改之問題,請參考上述說明,而上述國際或他國慣用的方法,是否合於著作權法第13條所稱「通常之方法」表示,從而可發生「推定」之效力,仍需依各國法律規定之。惟縱未標示,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對其著作完成時所享有之著作權,亦不生任何影響。
  • 發布日期 : 102-06-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7-01
  • 瀏覽人次 :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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