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20628b

令函日期: 102-06-2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0628b
令函要旨: 您好!有關 您的來信詢問著作權相關問題,回復如下:
一、 著作權所保護者為著作之表達形式(例如:以具體文字所表達的書籍、文章等語文著作),而不是表達所隱含之概念(包含著作所隱含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概念…等),也就是說「概念」不應有獨占性,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根據來信內容,您理解參考資料後以自己的方式撰寫文章,如 您運用與參考資料相同的觀念,而重新以自己的方式表達出來,並未利用到該等參考資料的表達形式時,則不涉及他人著作的利用,不會違反著作權法。
二、 此外,您為公司撰寫文章,可能產生僱傭關係或出資聘人關係下,完成的著作其著作財產權該由誰取得的問題。本局另說明如下:
(一)首先要看 您與公司間於任職時有無著作權歸屬的約定,如果約定公司為著作人或由公司取得著作財產權,當著作完成時,公司取得著作財產權。
(二)如果未約定,因為 您是受僱或屬出資聘人的關係,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雖然 您是該圖書的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是屬於公司所有,公司也可依著作權法第12條第3項於出資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
(三)綜上,不論上述哪一種情形,公司的後續利用行為都不會違反著作權法,惟除上述已約定公司為著作人之情形外,如已約定 您是該圖書的著作人,公司於利用出版時,依規定要表示 您的姓名,否則會有侵害著作人格權的問題。
三、 至於 您擔心公司發生著作權糾紛,您是否要負擔責任一事,只要您對公司之行為並不知情且本身並無侵權行為(例如抄襲他人著作),即無負擔侵權責任之問題,而應由實際行為人(公司或老闆)負責,與 您無涉。
  • 發布日期 : 102-06-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7-01
  • 瀏覽人次 : 210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