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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705
令函日期: | 102-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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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20705 |
令函要旨: | 您好!有關 您的來信詢問相關問題,回覆如下: 一、著作權部分: 我國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重製物至我國,視為侵害著作權,也就是一般人所認識的「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不管在國內有無代理商,任何人只要將著作原件或重製物輸入國內,原則上都必須要經過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但這個規定適用於所謂「著作權商品」(如:音樂CD、視聽DVD、書籍、電腦程式等…)的輸入行為,如果輸入的商品雖然含有著作(例如床單、服飾上可能印刷的美術或圖形著作),但此商品上的著作並非該商品的主要用途,那麼這些商品就不是「著作權商品」,不會受著作權法的限制,故針對平行輸入「服飾」的販售,不論衣服上有任何圖樣,只要圖樣非該服飾的主要用途,該服飾就不屬於著作權商品,您自行輸入販售也就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二、商標權部分: 1.商標,指用以表彰商業主體商品或服務的標誌,一般消費者一見即知其為代表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品牌。此種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與其他業者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特性,除本身所固有外,也可能經由在市場上的長期使用而產生,如註冊第906192號「BURBERRYS CHECK」商標,係以棋盤格紋狀的圖案於衣服等商品上經長期廣泛使用獲准商標註冊,故應注意任何足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包括文字、圖形、記號、立體形狀、顏色等皆能成為商標法註冊保護的標的。 2.商標在取得註冊後,商標權人就可以依法限制別人在類似的商品範圍內使用相近似的商標,如果沒經過商標權人的同意,商標使用人可能會因為商標侵權而負有民事及(或)刑事的責任。而商標法對於真品平行輸入,規定不受商標權的效力所拘束,主要是因輸入的商品,若由在我國註冊的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使用人或經其同意的人所行銷於市場者,即該商品屬於真品,並非仿冒品或膺品,且未為任何加工、改造或變更,逕以原裝銷售時,因其商品來源正當,不致使商標專用權人或其授權使用者之信譽發生損害,對於該商標指示商品來源的功能亦未造成破壞,所以法院實務見解(參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5380號判決),即認為不會構成商標侵權。 3.來信者若欲從事服飾商品真品平行輸入的販賣,需確認該服飾商品上的商標或圖樣在本局是否取得註冊及商標權人為何者,並再確認從國外進口的商品是否為在本局註冊商標權人所產製或為其授權在國外生產販售的商品,即可避免有商標侵權的疑慮。但有關商標侵權與否及是否為真品平行輸入等抗辯事由的認定,都是屬於司法機關的權責範圍,須由法院依職權參酌使用人的主觀意思、消費者客觀認知及商業交易情形等相關事證就個案綜合判定。 |
- 發布日期 : 102-07-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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