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1020709
令函日期: | 102-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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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20709 |
令函要旨: | 關於 您所詢問的問題謹答覆如下: 一、 有關將雜誌封面為構圖,將員工合照置入該封面作為機關專刊內容並分發之行為,是否屬對外發行或涉及違反著作權法一事,茲說明如下: (一)雜誌封面如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具有原創性與創作性,即屬受著作權所保護之著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因此,將員工合照置入雜誌封面作為機關專刊內容並發送之行為,如致損害著作人之名譽,則可能涉及侵害著作人格權中的「禁止不當變更權」(著作權法第17條)。另外,亦可能涉及著作財產權中「改作」及「散布」他人著作之利用行為,(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8條及第28條之1),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外,均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始得為之。 (二)建議仍應事先向雜誌封面之著作權人取得授權,以避免不必要之法律爭議。 二、 有關擅自篡改雜誌封面內容作為機關專刊之作法,是否涉及違法商標法一事,茲說明如下: (一)商標法上所規範的商標使用,係指在商業交易過程中,使用人以行銷的目的標示商標在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相關物件等,足以讓消費者認識該商標而言;商標使用的各種型態可參考商標法第5條規定。而所謂行銷,係指基於商業交易的目的,向市場促銷或銷售其商品/服務而言。是於日常生活上,使用人各種標示使用文字圖樣等行為,若本身未具行銷的意圖,消費者亦不認為該使用為商標,則自非商標法上的商標使用,並不受他人商標權所拘束。 (二)依來信所述情形,機關以該雜誌封面作為專刊內文中的某版面,如出版專刊並未具商業的目的,其內容亦無置放其他廣告等作為商業上的使用,則使用該等雜誌封面作為專刊內文之一部,而非作為指示商品來源之商標法上的商標使用,則無侵害他人商標權的問題。 三、 有關對商標及著作權之侵權與否的認定,屬於司法機關的權責範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
- 發布日期 : 102-07-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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