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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711

令函日期: 102-07-1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0711
令函要旨: 您好!
有關來函所詢問題,請參考本局99年5月3日電子郵件9900503說明。
電子郵件990503
一、來函所詢於社區的視聽休閒室公開播放DVD之行為,因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定之「公開上映」他人著作之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合先敘明。
二、依本法第55條規定,凡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得於特定活動中公開上映他人已發表之著作。若貴社區所詢之利用行為符合上述規定,自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惟若 貴社區公開播放DVD係屬於經常性或常態性之活動,則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較小,建議貴社區應購買或租用「公播版」(即著作財產權人已授權放映給公眾看的影片),或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造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予以審認。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5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 發布日期 : 102-07-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8-02
  • 瀏覽人次 :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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