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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716
令函日期: | 102-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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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20716 |
令函要旨: | 有關您詢問的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問題一部分: 由於著作權與物權並不相同,因此,機關取得藝術品(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所有權時,並非即當然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也就是說,除非經受讓取得該藝術品之著作財產權,否則機關在利用該藝術品時,如果沒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規定者,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至於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美術著作存續於著作人終身加死亡後50年,攝影著作為公開發表後50年。如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者, 貴機關可以在不影響著作人格權的情形下進行各種利用,不會涉及侵害著作權問題。至於年代久遠或不可考者之創作品,仍應按上述標準認定其著作財產權是否存續。 二、問題二部分: (一)所詢 貴機關邀請藝術創作者無償提供作品讓機關印製出版一事,係屬徵選性質的活動,主辦單位發布之簡章屬於民法上的要約,創作者一旦提供其作品參加比賽,其提供行為屬於承諾,當錄取的條件成就時,契約即成立,雙方均受簡章規定拘束。因此,若機關在簡章規定:「受邀者不得對機關行使著作人格權,並同意展出作品無償提供機關編印出版」,則於其創作經機關錄取時,即發生投稿人同意「編印、出版」之授權效果,亦即創作者就其著作已授權機關進行重製(編印)、散布(出版),因而主辦機關如欲使用創作品圖片檔案供宣傳展出活動時,無須再經創作者之同意。至於上傳專輯電子檔於網頁供民眾瀏覽之行為,因涉及著作權法所賦予之「公開傳輸權」,仍須另經創作者的授權,始得為之。 (二)所詢藝術家已逝世時,應如何取得同意一節,如該創作之著作權保護期間仍存續者,應向該藝術家之繼承人洽詢權利之歸屬後,再向著作財產權人洽取授權。 三、問題三部分: 公務機關辦理的藝術專輯競賽屬於徵選性質,主辦單位的規定對受邀者有拘束力,若 貴機關在徵選辦法中已記載:「典藏作品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讓與機關所有」,則於錄取條件成立時,即發生主辦機關取得該創作物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效果,因此,主辦機關欲上傳電子檔於機關網頁供民眾瀏覽,無須再經創作者之同意或授權。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30條至第35條,及第44條至65條等規定。 |
- 發布日期 : 102-07-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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