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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716b

令函日期: 102-07-1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0716b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著作權問題,答復如下:
一、有關將市售食譜中的某一道料理之作法與配方放置在網路上一節,無論是直接將食譜拍照或是將食譜內容原封不動打字上傳至部落格或Facebook,即來函所述之情況1、2,均屬「重製」他人著作,且涉及「公開傳輸」的行為;至於將他人食譜內容略為改寫後打字上傳,即情況4,如修改程度達到對原著作賦予新創意,則可能涉及「改作」他人著作,由於「重製權」、「公開傳輸」和「改作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例如: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仍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屬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雖然該食譜書籍是您自費購買,但您只有取得該書籍(著作物)之所有權,並未取得食譜之著作權,因此即使未營利,重製及上傳他人著作,原則上仍須取得授權。
二、另如以自己的理解與文字將食譜內容(配方與做法相同),重新表達後上傳,即來函所述之情況3,由於著作權所保護者為著作之表達形式,而不及於表達所隱含之概念、構想本身,也就是說「概念、構想」不具獨占性,人人均可自由利用,因此若是以自己的方式表達出來,並未利用到該作品的表達形式時(例如文章、圖片),則不涉及他人著作的利用,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有關是否構成抄襲及著作權侵害之認定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02-07-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8-02
  • 瀏覽人次 :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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