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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718

令函日期: 102-07-1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0718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詢問著作權相關問題,回復如下:
有關著作權法第12條所稱之「受聘人」並不限制為「法人」或「自然人」,但由於「實際完成著作之人」一定是自然人,所以當受聘人為「法人」時,應先回歸同法第11條有關職務著作之規定判斷著作權之歸屬,您可參考本局101年7月4日第1010704電子郵件(如附件)之說明。
  • 發布日期 : 102-07-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8-02
  • 瀏覽人次 :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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