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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722
令函日期: | 102-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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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20722 |
令函要旨: |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該法)所稱之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如您在部落格之文章、照片具有「原創性」自創作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因此有關您所詢問他人未經您的同意,在網路上擅自轉載您的文章、照片,已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著作財產權的利用行為,除了符合該法第44到65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外,雖註明其出處,仍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此時,您自可本於著作權人之地位,依法追究其民、刑事責任。 二、如您欲維護您的正當權益,建議 您可檢具事證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 |
- 發布日期 : 102-07-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8-02
- 瀏覽人次 : 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