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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726b

令函日期: 102-07-2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0726b
令函要旨: 您好!
一、所詢為製作販售時事評論刊物而欲翻拍其他報社之報紙(含圖片及文字),涉及「重製」及「散布」他人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始得利用著作,先予敘明;而為時事報導,依著作權法第49條規定,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接觸的著作,例如:報導某知名畫家的畫展,而拍攝其展示的畫作,可主張合理使用。此種情形與時事評論之情形不同。
二、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條所稱「引用」係指基於上述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目的,而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等。因此,有關您詢問之情形,如符合前述要件,並註明出處,且所利用他人著作的比例很低、不會造成市場替代效果、不會對原著作的經濟利益產生影響,即可依著作權法第52條主張合理使用,而無須另取得授權,也不會造成著作權的侵害。惟至實際個案中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發生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實認定之。
三、又您所引述關於蘋果日報控告聯合報翻拍吳育昇緋聞女主角照片一案,該案於二審已改認該新聞照片具原創性(節錄智慧財產法院針對該案之判決內文:「新聞事件之照片,係在新聞事件發生之瞬間攝取其臨場之情形,基於事件發生之即時性,事實上不可能預先於新聞現場佈置燈光、佈景、取捨角度,且事件發生後,亦具有不可再現性,是以,新聞事件之照片,較諸預先設計之場景下所拍攝之照片,其困難度與所需具備之經驗不遑多讓,尚難僅因照片性質上屬新聞照片,即因而認為不具原創性…」),並認被告之行為符合著作權法第49條合理使用之規定,且未逾越必要範圍,而判被告無罪,與您的情形並不相同(經參考您所附之刊物內容樣本,是屬於具評論性質的文章,並非單純時事報導,故不符合該條合理使用規定),併予敘明。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第44條至第65條、第49條、第52條之規定。
  • 發布日期 : 102-07-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8-02
  • 瀏覽人次 : 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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