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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731

令函日期: 102-07-3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0731
令函要旨: 您來信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晴天娃娃及俄羅斯娃娃,如在娃娃上所繪製之圖案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且沒有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間(著作人死後50年),則該圖案應屬受著作權保護之美術著作,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利用,合先敘明。據了解,現今最常見之晴天娃娃,如為單純將方形手帕包裹桌球或棉團並在圓團上繪畫簡單五官,應屬日本自江戶時代以來流傳之典型,不受著作權保護;而俄羅斯娃娃亦有百年歷史,其形態為於木製之連環套筒上繪製人型、風景等圖案,此圖案可千變萬化,因此仍應注意該圖案是否仍受著作權之保護。
二、所詢自行製作晴天娃娃及俄羅斯娃娃之素材,如為自行創作之圖案,並無抄襲既有娃娃圖案之情形,則不生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問題。
  • 發布日期 : 102-07-3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8-02
  • 瀏覽人次 :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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