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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731b

令函日期: 102-07-3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0731b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著作權問題,答復如下:
一、我國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任何人只要出於獨立創作,個人就其創作均享有著作權。因此您所撰寫的碩士論文,只要具有獨立創作性,就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任何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外,都必須經過權利人的同意,才可以進行重製、公開傳輸或其他著作權法所定之利用行為。另依著作權法第15條第2項第3款規定,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是以,如果您就所撰寫的碩士論文未為反對公開發表之表示,則他人公開發表您的論文,並不會構成公開發表權的侵害。
二、依您來函所述,論文全篇被放置在大陸的網路上一事,因侵權行為地發生在大陸,按大陸與我國均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國,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要求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基此,我國人民著作亦受大陸著作權法保護。惟因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我國人民著作在大陸地區係依據當地之法律而受保護,故您的論文在大陸遭到侵權時,建議您可先依大陸相關法令向大陸執法部門(地方版權局、國家版權局)投訴或者舉報(網路舉報路徑:http://www.shdf.gov.cn中國掃黃打非網),以維護自身權益。
三、此外,99年9月兩岸已簽署「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協助國人解決在大陸地區面臨的智慧財產權的問題。權利人依照大陸相關法令提起救濟的過程中,遇到不合理對待或其他困難,可向本局反應,維護我國民眾在大陸地區之正當權益。因此,如您向大陸方面投訴並經立案後仍無結果,可向本局反應尋求解決。
  • 發布日期 : 102-07-3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8-02
  • 瀏覽人次 :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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