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20731d

令函日期: 102-07-3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0731d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該法)第3條規定,著作包含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
  術範圍之創作。網頁上的文章、照片若具有「原創性」則自創作完成時,
  便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若您欲利用該網頁,除了符合該法第44到65條合
  理使用的規定外,仍需與該網頁作者取得授權,方可以利用該網頁。
二、又該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
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上述的「引用」係節錄或抄
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釋等。因此關於您來函所詢引用網頁
一事,若是符合上述的規定,即得主張本條之合理使用。惟依據該法第64
條規定,合理使用他人著作者,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仍應以
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
三、惟如果您本身的利用行為如不屬於合理使用,則縱使註明出處,仍屬著作
權侵害行為,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102-07-3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3-08-29
  • 瀏覽人次 : 263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