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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200056710號

令函日期: 102-07-15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200056710號
令函要旨: 主旨:貴署函詢「預先設定溫度、時間及風速等功能始拍攝之照片」,
是否為具創作性且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一事,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彰檢文揚102偵522字第26672號
函。
二、按著作權法規定,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
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即
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因此,照片拍攝者於拍攝時如針對
選景、光線取決、焦距調整等技巧上,具有個人獨立的創意且
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者,該照片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
影著作。
三、有關設定遙控器的溫度、時間及風速等功能再拍攝,其溫度等
之設定,與是否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無關,至其拍攝之照片是
否屬於攝影著作,請參考上述說明,本於職權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02-07-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8-02
  • 瀏覽人次 :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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