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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200056710號
令函日期: | 102-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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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1020005671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貴署函詢「預先設定溫度、時間及風速等功能始拍攝之照片」, 是否為具創作性且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一事,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彰檢文揚102偵522字第26672號 函。 二、按著作權法規定,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 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即 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因此,照片拍攝者於拍攝時如針對 選景、光線取決、焦距調整等技巧上,具有個人獨立的創意且 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者,該照片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 影著作。 三、有關設定遙控器的溫度、時間及風速等功能再拍攝,其溫度等 之設定,與是否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無關,至其拍攝之照片是 否屬於攝影著作,請參考上述說明,本於職權認定之。 |
- 發布日期 : 102-07-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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