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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200055350號

令函日期: 102-07-09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200055350號
令函要旨: 主旨:貴所函詢影音分享網站相關著作權法適用問題,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所102年7月2日102年度函字第0712號函。
二、按將他人享有著作權之影片或音樂上傳至影音分享網站供公眾
觀覽,「該上傳影片或音樂之人」涉及「重製」、「公開傳輸」
他人視聽、音樂著作的利用行為。至於「該影音分享網站」本
身有無「重製」行為?使用者所上傳之影音內容是否儲存於該
網站之設備中?均涉及事實認定問題,應視該網站之服務模式
及所採用之技術等情形,依個案事實認定之,非可一概而論。
三、又影音分享網站如符合著作權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之
民事免責事由」規定之要件,依通知移除侵權內容者,即可對
使用者利用其提供之服務從事侵害著作權之結果主張免責。惟
若該網站本身即係侵權行為人時(例如:自行放置侵權內容供
利用人瀏覽、下載),著作權人自得依法向其主張權利,該網
站亦無由依本法第6章之1規定主張民事免責,併予敘明。
  • 發布日期 : 102-07-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8-02
  • 瀏覽人次 :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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