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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10200058610號

令函日期: 102-07-22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10200058610號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公司來函諮詢出版書籍應用圖片相關著作財產權之問
題,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102年7月15日白業字第1020715001號函。
二、經上網查詢,「科學小飛俠」乃日本知名動畫,其人物造型(
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據了解應為原作者吉田龍夫所創辦
之日本「龍之子製作公司(Tatsunoko Production Co., Ltd.)」
所享有。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公仔玩具等收藏品予以拍攝
成照片或自行用電腦繪製科學小飛俠之圖片,並將此照片或圖
片用於出版書籍之行為,均涉及重製、散布他人美術著作,除
有我國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
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方屬合法。
三、又我國於91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依著作權法第4條
第2款規定,與WTO現有全體會員體已建立全面著作權保護關係,
日本係WTO會員體,其國民之著作依上述規定受我國著作權法
保護,於遭受侵害時,得向我國司法機關提起民、刑事訴訟之
救濟,故所謂「因為日本不承認台灣主權,若要提告在台灣法
院可能不成立」之說法,並非屬實。
  • 發布日期 : 102-07-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8-02
  • 瀏覽人次 : 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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