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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729
令函日期: | 102-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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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20729 |
令函要旨: |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該法)第34條規定: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故您來信所述之問題,因1949年所發行的電影,至今已發行超過50年,現已不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任何人皆可自由的利用;另有DVD發行商註明此電影著作權申請在案之一事,因我國在民國87年後即無著作權登記制度,且該電影縱於87年以前辦理著作權註冊或登記,仍因著作權財產權保護期間屆滿而不受保護,在我國不生著作權侵權之問題。 二、又有關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各國規定有所不同,所詢之電影在我國不受保護,在他國仍有可能因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期間尚未屆滿而仍受保護。再者,在其他國家(例如美國)仍有著作權登記制度,因此所詢影片發行商註明「著作權申請」所指何為?建議逕向其洽詢為宜。 |
- 發布日期 : 102-07-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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