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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802

令函日期: 102-08-0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0802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本局2013年7月31日電子郵件已說明,欲主張著作權法第52條之「合理
使用」,係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註解等,所以「引
用」的前提是先有自己的著作,因您的來信所描述內容僅一小段,尚無法
判斷。惟如依前述規定意旨的引用,並註明出處應可主張合理使用。
二、以上為行政機關所提供之意見。如當事人對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發生爭議
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 發布日期 : 102-08-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9-06
  • 瀏覽人次 :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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