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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802b

令函日期: 102-08-0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0802b
令函要旨: 您好!
有關來函所詢問題,本局答復如下:

一、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並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創作)及「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因此,如您將您的專業知識表達在文字檔案、書籍簡報等相關教材中,並符合上述要件,該教材即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

二、有關您為公司編撰的教材之著作權歸屬,說明如下:

(一)如該教材係屬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其著作權歸屬須視您與公司間有無約定,如未約定,則您為著作人,享有該教材的著作人格權,而您的公司享有該教材的著作財產權,得行使著作權法所規定各項著作財產權的利用行為,包含發行在內,但須避免侵害您的著作人格權;如有約定,則依約定決定著作權的歸屬。因此,如您尚未與公司約定該教材著作權歸屬,可透過契約約定取得該教材的著作權。

(二)如該教材非屬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則您在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您的公司欲利用該教材,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徵得您的同意或授權,才能進行,否則就有侵害您的著作權的可能性。

三、至於您所編撰的教材是否屬於前述「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係事實認定之問題,須以工作性質作實質判斷(例如是否在雇用人指示、企劃下所完成,是否利用雇用人之經費、資源所完成之著作等),與工作時間及地點無必然之關係,並應於具體個案認定之,併予說明。

四、另外,由於兩岸都是WTO的會員,著作都受到會員國著作權法的保護,惟著作權法採屬地主義,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及有無侵害著作權等情事,係依據受侵權行為當地之法律受保護。因此,若您的著作是在大陸發生侵害著作權之爭議,則須依照大陸之著作權法認定之。

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10條、第10條之1、第11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 發布日期 : 102-08-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9-06
  • 瀏覽人次 :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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