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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808b
令函日期: | 102-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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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20808b |
令函要旨: |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若您的利用行為符合著作權法(下稱該法)第52條「引用」的規定,則可以 主張合理使用,並應明示其出處後,復依該法第64條第2項的規定「前 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外,應 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所以在「引用」的情形下,如果引用的作品有 不知其作者或作者不明的情形,建議您可標示作者不明,並另外註明篇 名、網址等資訊,另外原始網頁並加以存檔,以利未來舉證使用。 |
- 發布日期 : 102-08-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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