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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812

令函日期: 102-08-1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0812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來函所詢坊間說故事姊姊唸童書內容給小朋友聽,涉及的是著作權法中「公開口述」之行為;至於在廣播節目中口述他人著作的內容,並透過廣播的方式播送出去,讓公眾得以收聽,則另涉及「公開播送」之行為。由於「公開口述」、「公開播送」都是著作權法賦予著作財產權人之專屬權利,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例如:為報導、評論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或是在非營利活動中,得於一定要件下公開口述、公開播送他人之著作等),需要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所以,唸童書說故事,如該故事書的著作權仍在保護期間內,應依前述規定取得授權。
二、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等,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6款、第7款、第23條、第24條、第44條至第65條等規定。
  • 發布日期 : 102-08-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9-06
  • 瀏覽人次 : 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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