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1020822

令函日期: 102-08-2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0822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 著作權法所稱之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而米老鼠、憤怒鳥等卡通角色人物(Character),即屬美術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
二、 來函所詢,將憤怒鳥(卡通圖案)彩繪於如網頁照片中所示之浮球上,是否構成侵權一節,可能涉及以下情況:(一) 如果是單純將卡通圖案繪製於浮球上,即屬於著作權法中所定之「重製」行為;(二)如果除了表現該卡通圖案之著作內容外,尚加入自己的創意另為創作,則屬於著作權法所稱之「改作」行為。由於「重製權」及「改作權」均為著作權人所專有,任何人若想加以利用,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外,皆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須負民、刑事責任。來函所指之憤怒鳥浮球,是否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嫌,須依具體情況做個案判斷,並由司法機關調查證據認定。如您欲舉發該作品,可檢具相關事證,逕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三、另因侵害著作權所生之刑事責任,除涉及光碟之非法重製或散布之侵權行為外,均屬告訴乃論,需由該著作財產權人依法提起告訴始得主張權利,司法機關才會進行審理。惟任何人雖得依法進行告發,惟如權利人未提出告訴,檢調單位亦無法續追其刑責,併予說明。
  • 發布日期 : 102-08-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9-06
  • 瀏覽人次 : 272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