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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020822b

令函日期: 102-08-2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020822b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著作權問題,答復如下:
一、所詢依自己實作經驗或基於健康理由,改編市售食譜配方究屬創作或改作一節,按著作權法所稱「改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之行為,因此,所詢問題仍須視您個案實際修改之程度認定,如果您已加入新的創意,而達到原著作另為創作之程度,自得構成一新的獨立著作(衍生著作),另外享有著作權,反之,則僅為單純重製他人之著作,無法獨立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而無論是改作或重製,原則上仍須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此節說明併請參考本局前次函覆說明一(102.7.16電子郵件)。
二、至於所詢使用食譜中之一道料理或依自己經驗改編食譜等行為,是否當然不會對著作人造成過多的商業損失,而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一節,由於著作權法有關「合理範圍」之認定,通常除了考量「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外(即來函所述之商業損失),還須要就「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等事項(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各款情形),於具體個案中綜合判斷之,尚難一概而論。所詢是否符合上述條文規定而有合理使用之空間,已涉及您引用或改作之事實與內容,請參考上述說明認定。
  • 發布日期 : 102-08-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9-06
  • 瀏覽人次 :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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