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1020822c
令函日期: | 102-08-22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20822c |
令函要旨: | 您來信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所詢問題一,欲建置資源整合平台,將網路上其他政府單位之公開資源,使用「網址超聯結」的方式於平台上展示,並加註出處及發表者姓名者,應指將他人網站之網址轉貼於自己的網頁中,藉由網站間連結之方式,使一般人得透過您的網站進入其他網站之行為,因未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不會造成對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二、所詢問題二,從原資源內擷取內容於平台上進行展示,原資源中之「內容簡介」如受著作權保護,則擷取該「內容簡介」至網路平台將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至於原資源內容中之「時數」及「適用對象」,因不受著作權保護,故不生侵權與否之問題。 三、所詢問題三,於平台上自行標示原資源內並未提及之項目,如僅係為分類之目的與網頁使用者之方便,而於超聯結網址或所擷取內容旁加註「課程」、「演講」等簡短文字,說明原資源內容之性質,則僅係事實之陳述,與著作權無涉。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所詢行為得否主張合理使用,或是否侵權,於發生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
- 發布日期 : 102-08-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9-06
- 瀏覽人次 : 219